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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12 18:20  来源:  责任编辑:m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章程》的规定,为促进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良性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研究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研究会一项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维持研究会各项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也是研究会会员主人翁责任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该义务。

第三条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研究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对不同类别的会员分别收取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缴纳时间

个人会员应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以及后续年份直至下次换届之时所有年度的会费。

第五条 研究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为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业务管理人员、秘书人员;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与仲裁相关的单位的人员;热爱仲裁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人员。单位会员为从事仲裁研究、教学和仲裁实务的单位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根据我会实际情况,会费标准如下:

会员类别 会费标准(年/每位会员)
个人会员 100元人民币
单位会员 2000元人民币元


        本项费用仅为年度会费,不包括本会组织会议、活动或各项研究项目时需要会员另行承担的费用。

第七条 会费缴纳后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开票并加盖本会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足额交纳会费、不得拖欠。无故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出研究会,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八条  会费的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收取统一由研究会财务收管,研究会收取会费应开票。本会工作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研究会配备财务人员,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也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三)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研究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研究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的开支;

(二)研究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研究会所需办公设施和各项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支出;

(三)研究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开支;

(四)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有益于会员的公益活动的开支;

(五)其它合法支出;

(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条 研究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秘书长)负责制,专人审批;特大单项支出,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员优先享用研究会的下列业内信息或享受优惠服务:

(一)研究会定期和不定期发布的国际国内业内信息和资料;

(二)研究会组织的培训、研讨活动;

(三)研究会发布的论文;

(四)推介业内人员的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非会员参加本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费用。

第十三条 会费的监督 

(一)会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按章程规定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情况;

(二)研究会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

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及时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三)研究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四)研究会组织财务审计情况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外,还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后于2019年换届完成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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