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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成功举行

时间:2019-05-15 11:25  来源:  责任编辑:m

2019年5月11-12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上海政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国际仲裁高端论坛在上海顺利举行。本次论坛以“推进中国仲裁法的修改 促进中国仲裁更好地发展”为主题,吸引了国内外仲裁机构、律所、高校、企业等仲裁相关人员近150人到会。社会反响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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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部分与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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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会议现场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副主席Jakob Ragnwaldh先后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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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刘晓红教授致辞

刘晓红校长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已经推出6年,中国和沿线国家往往拥有不同的政治与法律体系,这对中国仲裁和解决争端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随着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将不断推进,外商投资法单行法已经通过,配套法规正在起草,建立适应全球新需求的国际争端预防与解决机制与修订中国仲裁法是中国适应全球化的内在需求。因此,刘晓红校长表示,希望各位专家发表洞见,共同讨论仲裁领域的根本性问题,进一步推动中国国际仲裁司法框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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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致辞

范铭超博士在致辞中表示,国际商会北亚地区办公室将继续推动中国这一司法管辖区仲裁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仲裁相关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并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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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副主席Jakob Ragnwaldh致辞

Jakob Ragnwaldh致辞时,回顾了中瑞双边在仲裁方面的长期友好合作,介绍了瑞典仲裁法的修订情况,并希望能够对中国仲裁法的修改有一定借鉴意义。Jakob Ragnwaldh还对联合主办方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对到场与会的各位仲裁相关人员表示了感谢与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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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第一议题主持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书记/副秘书长李虎博士

第一个讨论环节的议题为“对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借鉴”。主持人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书记/副秘书长李虎博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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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Jae Sung LEE发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律官员Jae Sung LEE(李宰成)强调,联合国贸法会是一个跨政府组织,其主要工作之一是通过制定法律、示范法和实务指南等,来创建比较有利的争端解决环境。除仲裁外,联合国贸法会也在调解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包括2002年修订的调解示范法。修订版的仲裁示范法及新加坡调解公约都已在联合国贸法会通过。因此,仲裁与调解均有公平竞争的平台。联合国贸法会致力于通过各种方式来降低企业法律成本。对中国而言,其需要努力营造在世界上亲仲裁的司法环境和设施,例如仲裁的基础设施,包括法律、仲裁机构、相应的仲裁规则、从业人员及法官的培训等等。希望通过仲裁法的修改,将中国打造成更加有利于仲裁的司法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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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Anselmo Reyes发言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国际法官Anselmo Reyes介绍了在仲裁过程中外国法查明的相关问题。对中国最高法2018年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的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明确规定,虽然已经罗列了各种方式去查明,但他提出了存在各种解释的可能性的问题。他建议,在其中的第八条这个框架下,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来确保外国法查明的公平性。此外,外国法翻译、当事人意见的充分听取、内部规则的建立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与仲裁的联动和一站式服务目的的设定,国际商事法庭的有关规定和机制会直接影响到在中国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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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第二议题主持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研究咨询中心主任许庆坤教授

第二议题为“中国特色和全球共性”。主持人由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合作组织法律服务研究咨询中心主任许庆坤教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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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加拿大御用大律师、北京大学外籍专家Thomas Manson发言

加拿大御用大律师、北京大学外籍专家Thomas Manson(白树林)先生发言时,介绍了加拿大联邦及一些州的仲裁法改革。在加拿大司法辖区中,共有三种对仲裁示范法的应用:1986年联邦商事仲裁法、安大略省商事仲裁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国际商事仲裁法。这三部仲裁法既有共性又有个性。仲裁裁决在某一特定辖区能否执行也是目前的焦点。他希望中国能够纳入相应的创新和差异化元素。在统一性之外更注重差异性、多元性,形成良性竞争。也要考虑国家之间的文化差异。在建立国际仲裁环境和制度方面,文化优势也应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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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希佳博士发言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希佳博士发言时指出:在谈论全球协调和统一的时候,同样应强调一下中国特色。希望在遵循全球实践的过程中我国特有的制度的相关实施办法也能够得以保留。我国虽不是普通法司法辖区,但种种数据表示,我国的仲裁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以及学术机构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我国与普通法司法辖区的区别主要在于:不存在仲裁员自裁管辖原则、取证存在一定的困难、仲裁庭无权采取临时措施。与此同时,一些仲裁机构努力去协调本地做法与国际做法,最高院也通过做出司法解释或签署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协议来实现统一性。中国仲裁发展的道路还很长,但前途光明,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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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第三议题主持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博士

第三议题为“中国移植特定仲裁问题”。主持人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博士。陈建指出,1994年仲裁法的出台,是在宪法得到修改、宪法层面上确定建设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以建设市场经济为目的的。修改仲裁法,不是为了仲裁法本身而已,是为了保障更加开放的市场经济的建设。就全球范围来看,特定仲裁/临时仲裁已经有几百年上千年的历史。在仲裁法出现之前,在几百年的时间中,事实上仲裁一直在开展。特定仲裁也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形态、模式和发展路径。中国大陆因为诚信度较低或诚信体系正在建设,是否适合推行特定仲裁/临时仲裁的问题,可以比较一下中国大陆目前的诚信状态,仲裁专家队伍的从业水平和品德水平,和几百年上千年前的英国等国家的总体诚信水平和专家个人的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立法上认同特定仲裁之后,也只有了解和信任特定仲裁的企业和企业家中的一部分会选择特定仲裁,不可能全面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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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红卫律师发言

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贾红卫律师在发言中指出,临时仲裁制度的存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指标之一。临时仲裁不是主流但必须存在。中国目前缺失临时仲裁制度,但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做出了一些尝试。在大环境不支持的情况下,临时仲裁的发展必定缓慢。它的缺失也会对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尽快建立中国的临时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修改、完善仲裁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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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力教授分享了关于如何设计和如何将临时仲裁纳入中国仲裁法的有关想法。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的优点,但由于缺乏一套仲裁规则,具有随意性的缺陷。若引入临时仲裁,则需要有特定的立法,设立司法补救措施。在英国仲裁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专门应用于临时仲裁的规定,比如:启动仲裁的机制、任命仲裁员机制、回避和撤换仲裁员的规定等。另外,关于协助取证的问题,英国立法也参考了联合国贸法会国际仲裁示范法第27条的规定。而在中国,想要融入临时仲裁,必须要建立一个仲裁系统,从机构导向的体系变成仲裁地和仲裁庭导向,接受全新的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制定新的具体的适用于临时仲裁的规则,且给予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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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第四议题主持人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磊律师

第四议题主题为“境外仲裁机构在大陆的功能问题”。主持人为北京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牛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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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发言

国际商会北亚地区仲裁与ADR主任范铭超博士从个人的角度谈了ICC仲裁的一些经验,包括开庭、案件管理、审核、辅助服务等。不光是仲裁法修改的问题,可能在仲裁实践中的一些实务做法,都对我们中国内地的仲裁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另外,希望未来中国仲裁法修改后,能够进一步开放仲裁市场。关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是不是等同于中国国内仲裁机构一样的地位,仅仅是目前司法上认可了相应的仲裁条款,认定满足了中国仲裁法三个要素的条件,但是并没有解决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中国进行仲裁的其他问题。我们期待在未来的仲裁法修改过程中,这个问题能够进一步有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答案。对ICC仲裁院,在目前的司法框架下,代表处做的仅仅是一些辅助的服务,目前还没有进行案件程序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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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润东发言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刘润东先生介绍了新加坡的法治建设以及整个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出希望随着仲裁法修订,境外仲裁机构的具体作用能够尽快得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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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第五议题主持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共事务总监杜丽君

第五议题为“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主持人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公共事务总监杜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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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9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弘律师发言

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弘律师在发言中指出:现在讨论仲裁机构的运行机制这一话题十分合适,可以总结过往,以期在将来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把这个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国际上最有有影响的一些仲裁机构,比如美国仲裁协会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情况显示,国际和国内仲裁机构运行机制呈现多元化,具有独特性、差异性。产生差异性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二是机构所在区域的内生性和外延市场的大小;三是历史及政策原因;四是行政管理方式。仲裁机构运行机制的优化需要结合各机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定位、阶段性目标的完成、效率的优化、机构功能的集中与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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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副主席Jakob Ragnwaldh发言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副主席Jakob Ragnwaldh(冉雅克)在发言中介绍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运行机制。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董事会完全独立于斯德哥尔摩商会,具有决定权,独立决策。这里独立性对于仲裁院是非常重要的。随后,Jakob Ragnwaldh介绍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秘书处的组织架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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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第六议题主持人夏悫律师事务所执业大律师/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副主席方兆文

第六议题为“仲裁程序规则的刚性与灵活性”。主持人为夏悫律师事务所执业大律师/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副主席方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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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金叶大律师事务所Kim M. Rooney大律师发言

金叶大律师事务所Kim M. Rooney(甘婉玲)出庭大律师发言的议题是公平仲裁程序框架和《纽约公约》、成文法、程序规则机构、仲裁员及当事方的作用。Kim M. Rooney大律师阐释了仲裁程序公平的内涵、联合国贸法会仲裁示范法的相应内容,并对防止程序被滥用的防范措施、创新性科技方面的仲裁业务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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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东旭发言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马东旭在压轴演讲中指出:仲裁实际进行的程序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对象,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约定的程序是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依据。仲裁程序的刚性和灵活性体现的是仲裁程序中两大看似矛盾却又有内在联系的价值追求。他认为把握裁判的尺度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一,谨慎适用刚性规则;二,容忍一定程度的程序瑕疵,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三,对明显违反仲裁程序刚性规则的,严格规范、加强监督;四,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此次会议的总主持人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陈建博士。陈建博士指出:2018年中国仲裁机构的受案总量、总标的额及涉及领域都在逐步增多,越来越多的跨国、跨境案件选择中国仲裁,仲裁的需求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仲裁法修订列入立法规划与两办意见的发布,也为中国仲裁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陈建博士代表几家主办机构对不辞辛苦的与会嘉宾特别是带病加班的发言嘉宾表示衷心感谢,期待大家明年再次相聚在上海,进一步探讨仲裁各方面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促进中国仲裁、仲裁法和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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