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学术动态 》专业发言
【座谈综述】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关于网上仲裁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思考

时间:2020-07-14 13:00  来源:  责任编辑:m

编者按:

7月4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仲裁之中的技术应用”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三部副部长龚骏以“关于网上仲裁在实务中的应用和思考”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龚  骏


关于仲裁在线业务的研讨,我个人认为是最近非常热的一个话题和领域。疫情还在持续防控,各个法院包括仲裁机构都在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立案、开庭、裁决等一系列的程序,也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疫情期间我们组织了近20场的网上仲裁线上开庭,其中有一个案件被司法部评为疫情防控阶段的十大经典案例。还有一个金额在人民币3亿元左右的网上开庭案件,有可能是国内金额最大的网上案件。我们虽然取得了成绩,但上海在整个线上仲裁领域走的步伐并不是特别快,原因有很多,接下来我就从自己办案部门的实际工作经验,谈一下我对网上仲裁的一些理解和看法,供大家分享和讨论。

我分享的话题是“关于网上仲裁在实务中的应用和思考”。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现实中我们碰到的社会各界对线上仲裁的巨大需求有哪些,为什么线上仲裁这两年成为热点。第二方面是从相反面讲一下我个人对于线上仲裁这两年发展实务方面的思考。


社会各界对于线上仲裁需求的分析,我从五个方面着手讲。第一,金融机构层面。网上仲裁主要分成两大块,一块是我们理解的网上开庭程序,也就是把线下的开庭程序搬到线上,通过网络手段实现无接触的审理。在疫情防控阶段,包括上仲、广仲,北仲等一些大的仲裁机构,都实施了网上开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另一块我认为是线上仲裁一个最大的内容,也就是纯粹的书面审理式的网上仲裁形式

据某涉及网上交易的金融机构负责人透露,他们现在一年大约有2000万笔交易需要通过线上解决争议,希望我们能够提供线上仲裁服务。实际上金融机构对于线上仲裁的需求是非常大的,这与我国近两年金融行业发展的态势是密切相关的。前两年各种各样的个人借贷平台案件非常多,近两年还有一些传统的借贷信贷业务,包括信用卡业务等等,这些案件的特点就是数量巨大,又往往采用制式合同,只要名字金额替换一下,基本就能实现网上仲裁的程序。很多金融机构希望能够找到上仲,帮助他们解决金融争议。我后面会说到法院的情况,立案或者审理案件相对来说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就把目光投到了仲裁机构。

另一方面很多金融机构也希望能够通过仲裁裁决,马上发生法律效应。因为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通过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起到核销坏账的作用。尤其是规模较大的银行、持牌证的金融机构,并不是完全希望能够得到执行,更重要的是要结案。

刚才提到了法院,谈谈法院的司法资源问题。案多人少是困扰人民法院一个重大的难题,即便是司法改革后,案多人少的局面并没有得到缓解。现在采取了立案跟进式,大量案件涌入人民法院,导致人民法院对于处理案件来说,已经处于疲于应对状态。据我了解像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前9个月的案件已经突破16万件,法官人均案件达到四五百件,实际上每个法官已经到了超负荷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案件是很难得到处理的,法院的确没有办法第一时间解决。所以上海人民法院,包括新成立的金融法院也是很希望仲裁机构能够在案件审理上或者案件分流上,帮法院解决一部分的案件工作。

第三是仲裁机构层面,这几年仲裁发展的势头非常迅猛,无论是北上广深还是一些中小仲裁机构这两年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和人民法院不同,对他们来说案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北上广深不同,一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对于案源的获取实际上还是有很大限制的。有网络仲裁,对于中小仲裁机构来说,能够获得数量巨大的案源。近两年来往往案件数量增长特别快的并不是北上广深这四大城市,而是一些中小仲裁机构,他们充分利用网上仲裁,极大拓展了案源,尤其是金融机构的线上仲裁,P2P、借贷方面的案源,也是提高仲裁机构知名度、声誉的重要途径。

第四,法治社会无论是金融案件还是传统案件,随着当事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案件数量从各个层面来说,都呈现一个快速增长的态势。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法人,对于尽快获得一份裁判文书,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巨大期待的。对于政府来说也是希望这些案件能够结案,维护社会稳定。说到法治社会层面,现在社会各界对于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快速审理案件,得到一个裁判文书,甚至尽快得到执行是有很大期待的,作为人民政府来说也希望能够建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无论是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应该提供更多的途径。线上仲裁基于快速、高效、高科技的手段,能够通过技术层面实现大批量的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处理大量积压的案件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一点,特殊时期层面。新冠疫情处于防控的关键阶段,北上广深仲裁机构都采取了网上立案、开庭等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当事人尽快推进庭审程序,让他们实现裁决文书的获得、结果的执行,维护合法权益。我个人认为通过网上仲裁的审理解决了一部分跨地域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上仲处理了很多起横跨全国几个省市地区的网络庭审案件,比如广仲,我了解到他们也做了一些跨境领域的案件,这些案件对于实现当事人复工复产是有巨大帮助的。

 

为什么网上仲裁在上海地区步子走的比较慢或者说比较稳健,相对广仲来说发展却很快呢?谈谈我个人从一线角度的理解和思考。也是对应前面说的五个层面,分别是金融机构、司法资源、法治社会、仲裁机构及特殊时期的应对。

首先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说,我接待了很多金融机构和电子证据保全的技术机构,他们反馈以下几点:一是网上仲裁最后的执行保全如何处理。在传统的案件中如果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了诉讼,保全和执行往往就是通过法院,一般来说是通过法院“一条龙”实现全流程的覆盖。但仲裁不一样,按照《仲裁法》和《民诉法》的规定,保全是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一般是基层法院来做保全。执行则是根据对方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这有可能出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在一个地方的情况。虽然线上仲裁或者仲裁机构能够实行统一案件审理的管辖,但在执行保全方面往往会多方处理,这对一些业务范围横跨全国的金融机构来说存在很大的困难。

第二,裁决的承认或者司法审查。仲裁是一裁终局,对于仲裁机构来说案件的承认与执行,或者不被司法审查推翻是仲裁机构生命力的关键,也是仲裁公信力的关键。以上仲为例,这些年来处理上万件案件,被裁定撤销的案件可能才一两件,基本控制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三左右,实际上我们的公信力是非常强的。一旦开启大规模、大批量的线上仲裁程序,可能某一个公司一年甚至一个月就要给我们提交几万件案件。这种情况下如果有案件出现程序上的瑕疵或者在证据认定、审理过程当中被人民法院认定,在程序管理或者法律适用上有瑕疵,可能会造成批量的撤销或不予执行,这对仲裁机构来说往往可能是不能承受的声誉上或者公信力上的损害。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损害是更大的,因为仲裁费付了,程序也走了,最后被告诉这些案件都不能承认与执行,对他来说也是巨大的伤害。在这点上上仲始终保持很谨慎的态度。

第三,成本问题。刚才我也提到了在北上广深仲裁费用是比较高的,对于大的仲裁机构来说,单个案件仲裁费就要近千或者近万。上仲收费相对在几大主要仲裁机构里面比较低,但就算是零标的案件,当事人可能也要缴纳3000元以上的费用。如果大批量的案件,很多金融机构是不能承受的。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件受理费是非常低的,如果能够调解或者撤回,诉讼费用还能大幅度减免,金融机构就会在选择仲裁和选择司法审判层面有一个比较现实的考量。

最后是证据。在接触金融机构过程中,包括通过网络审理,把线下搬到线上开庭过程当中,证据问题其实是很关键的。一些金融机构提出仲裁机构对于证据是如何认定的?不同的仲裁庭是如何看待的?以及落实到最后的人民法院是如何看待的?这对金融机构或者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决定这个裁决最后能不能得到一个承认执行的关键。而在线下开庭转到线上开庭程序来说,证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上仲为了应对疫情,实现线下庭审转成线上庭审,特别独立开发了一套线上庭审程序,证据电子化,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端或者手机端,直接把证据通过屏幕展现给仲裁庭和对方,交给对方质证和举证。但有一个问题是原件怎么处理。在线下开庭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提出要查看原件,包括仲裁庭也会提出请当事人出示原件,我要核对真实性。线上开庭这个过程很难解决。我们是通过一系列的线上转线下的转换程序来实现核对原件,但这些程序和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线下庭审的核对原件包括现场展示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证据举证质证过程当中回避不了的。

第二涉及到人民法院。仲裁程序相对来说比较快速便捷,可以通过网络仲裁规则,大量的案件通过快速审理的手段,快速做出裁决,这些案件比如说一个机构一个月裁决1万件,集中要某一个人民法院执行,这对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是巨大的。不执行仲裁一裁终局的裁决,生效裁决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且现在应该执行而未执行的话,也有违司法公正。但是执行局或者执行庭的人力资源或者司法资源有限,人民法院可能是无法承载的。

另一方面就是司法审查。据我了解有些仲裁机构做出的线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数量比较大,如果出现大批量的案件被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无论是仲裁机构的声誉、公信力还是对于当事人本身来说都有比较大的损害。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线上的尺度是怎么样的?不同地区或不同省市的人民法院对于线上仲裁的认知程度又不一样。

很多被人民法院裁定非法或者无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系列设计程序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仲裁权利或者程序权利。包括上仲起草的仲裁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实际上我们的出发点都是希望通过技术手段以快捷的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甚至希望把案件的周期缩短到一个月甚至几十天内。但实际上,这是否也是变相地剥夺了对方,尤其是被申请人的答辩权利呢?仲裁机构是通过线上送达的手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甚至微信公众号的手段进行送达,当事人是否能够收到送达,或者说他能不能在五至七天内进行一个有效的答辩?很多当事人受制于文化程度和技术手段,没有办法进行线上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做出一个电子化的裁决,也是变相影响了或者侵犯了相对方的权利,这是我们要考量的,更是司法机关所考量的。

接下来是法治社会问题,法治社会需要有一个快速、公正、高效的裁决手段或审理手段解决大量的案件积压,但是大量的金融案件或者其他案件,通过互联网手段裁决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公平正义呢?刚才所提到的快速仲裁、线上仲裁这些技术手段,是不是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权益呢?或者说客观上只是兼顾到金融机构或者制定格式合同的这些机构的权益,而忽略了对方,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些我们都是需要慎重的。尤其是在大批量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批案件需要执行,而这些案件得不到执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承认,这对于营商环境的打造,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实际上都是有负面影响的。

回到仲裁机构的层面,很多仲裁机构实际上是把网络仲裁作为一个扩大机构影响力甚至争取案源的重要手段。上海线上仲裁案件并不多,据我了解上海目前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大批量的开通。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就是机构的战略目标问题。作为一些仲裁机构来说可能是需要争取大量的案源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但对于一些仲裁机构来说,可能对于案件数量并不是特别看重,更看重的是案件本身的来源或者案源的分类,可能更期望做一些纯商事类的案件,或者案件标的额比较大,案件类型比较新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就取决于仲裁机构的目标定位及所在城市定位的问题。

接下来还有一个仲裁机构本身承载力问题,据我所知很多仲裁机构面临着案多人少的问题。去年上仲处理的案件,分摊每个秘书基本上人均要结案260件到300件,而这些案件没有一件是通过线上完成审理的。在这种体制机制比较传统的情况下,要求仲裁机构马上承载几万件甚至几十万件、上百万件的线上仲裁,无论从人力还是物力资源都是没有办法及时化解和处理的。

最后就是成本核算,很多仲裁机构已经实现了完全市场化运作,如果过低的仲裁费用,而且数量又特别多,可能会造成仲裁机构的财务上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大规模铺开网上仲裁程序,我个人认为也会存在一定困难。

最后说到特殊层面。就仲裁机构来说,对于案件的选择是否能够适用于网上开庭,是有很多顾忌和考虑的。一些案件如果证据材料繁多,且网上开庭技术面临的障碍比较多,这些技术上的障碍怎么解决?

在实践过程当中也碰到有些年纪大的仲裁员,完全不会操作电脑端或者手机端,这些问题怎么解决?上仲是采取一对一的紧贴式服务,每个秘书对当事人逐个进行辅导和操作,设计流程合理、简单,网上仲裁软件界面简单化,但无论怎样也很难杜绝技术层面的问题。包括线上开庭涉及到当事人的呈现问题,和线下不同,线上很难控制对方采取负面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一个案件程序的进行,这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所考量的重要因素。

 

最后再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个人认为线上仲裁从目前的社会角度来说是一个趋势,但不管怎样,基于现在的技术包括现在法治社会进展的程度,网络仲裁,可能只是线下仲裁的一种补充。在相当长的一段期限内,可能还不能替代线下仲裁程序。如果仲裁机构想要进一步加快这个程序的推进,应用好网络仲裁技术手段,我觉得可以从仲裁机构本身的无纸化办公,包括电子签名、电子化开庭、无纸化的庭审笔录、语音输入等基础性工作展开,逐步完善仲裁规则,通过和人民法院签订一系列的备忘录等形式,把大批量的线下仲裁转到线上网络仲裁,把这项工作有序推动下去,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层面当事人的需求。



附:问答环节

陈建博士问:龚骏部长,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刚刚开始,未来物联网时代也将到来,互联网仲裁必然会越来越发达。在一段时间内,互联网仲裁在什么条件下,能够由量变发展到质变。


龚骏部长答:陈建博士,您提到的问题我们上海仲裁委员会内部也在讨论,从我们就互联网仲裁之前各方面的调研、了解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最早的所谓网上案件的审理,是在人民法院,而且最直接适用的是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或者上诉案件。谈到这个问题,首先我认为是法律环境,全体公民的素质要达到一定的水准。在前面跟大家分享当中我提到了网上仲裁有很多优点,当然也有很多不可测因素,其中人的素质因素在里面占有很大比例。如一个社会,无论机构、企业还是个人,都将诚信或依法处理合同争议作为一个最终解决的方案,我认为网上仲裁的适用率会越来越高。

第二是技术层面,从技术层面来讲现阶段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但无论怎样,要达到一个很完善的程度还是有一定障碍的。法律是一个社会科学,其中察言观色是很重要的,尤其是一些复杂的案件。大家如参与过法院审理或者仲裁审理会很明确地感受到。法官、仲裁员包括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察言观色等都是判断一个案件走向的重要依据,可以增加自己的主观信任,网上仲裁目前还做不到通过技术层面达到这些方式和方法。

最后一点我认为是社会交易方式的逐步转变。几年后或者几十年后很多情况,我们可能会有所预期。就像十多年前我们很难想象到电子支付至少在国内已经基本上取代了传统的纸质支付。未来的金融交易,可能会通过物联网手段交易;传统商事合同交易,都将通过网上和电子手段进行,大家会逐步适应或者采纳电子证据或电子交易这些流程和习惯,最终以电子交易为基础,实现电子裁决。也就是线上裁决和电子交易的无缝衔接。

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等相关的解读。

记录: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路玲、王洪亮

编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孙丽云

          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黄华

核校: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傅灼

          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路玲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