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7 14:10 来源: 责任编辑: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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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5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英国法院庭审的核心环节”座谈会,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发言嘉宾是英国独立执业大律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及伦敦国际仲裁院在列仲裁员Cecilia Xu Lindsey律师。讲座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全国各地的企业法务、高校师生、律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等业内同仁近400人在线参加了此次讲座。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深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争议数量持续增多,案件复杂程度也有显著的提升。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商事争议解决经验,包括作为国际仲裁员的经验和法律咨询经验,以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为例,通过在线直播方式多角度讲述英国法院庭审的核心环节——口头证据、技巧与注意事项。在讲座进行期间Cecilia Xu Lindsey律师妙语连珠,将英国法院的庭审结合不计其数的实例向观众们娓娓道来,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支持单位(按照拼音顺序排列):承德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衡水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廊坊仲裁委员会、柳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等(支持更新中)。
第一部分、“英国”的法域
如果大家希望了解英国庭审,首先要了解的就是英国的法域。
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中文所谓的“英国”,全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是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国家联合组成的一个主权国家,准确的简称应为“联合王国”。其中最大的国家是英格兰,人口占“联合王国”总人口约80%多,在四个组成国家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和社会文化影响最广。联合王国包含以下三个法域:
(一)英格兰法域:英格兰和威尔士
在英格兰的西南部是威尔士。英格兰和威尔士组成“英格兰法域”,适用英格兰法,也是我们通常在汉语中常说的英国法。
(二)苏格兰法域:苏格兰
在大不列颠岛北部的是苏格兰。苏格兰也是联合王国的一个国家,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机构,也有自己独立的苏格兰政府和法院体系。苏格兰法和英格兰法完全不同:英格兰法是案例法,英格兰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苏格兰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起源于古罗马法,很少援引案例。
(三)北爱尔兰法域:北爱尔兰
在联合王国西北部跨过爱尔兰海是位于爱尔兰岛的北爱尔兰,北爱尔兰也有自己的法律体系——爱尔兰法。爱尔兰法属于普通法系,和英格兰法非常相似,也援引案例,法官通过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条款、各种民事刑事行为进行阐述,最后作出判决,在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即成为“法律”。所以,普通法通常又被称作“判例法”。
二、联合王国的法律市场地位
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联合王国是全世界第二大法律市场、为欧洲的第一大法律市场。根据联合王国司法部的统计,2018年联合王国的法律市场价值约为260亿英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联合王国法律市场的地位:
(一)法制 (Rule of Law)
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制度。英格兰是“法制”的发源地。
(二)英格兰法律的国际影响
英格兰法律的国际影响从跨国交易、跨境并购和国际贸易等方面来看,全球跨境商事交易的合同中大约有60%-80%的合同选择由英格兰法作为合同的管辖法律。
(三)法院和法官
第二部分、英格兰和威尓士的法院体系及律师业
一、英格兰和威尓士的法院体系
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四类法院,分别是民事法院(CIVIL)、刑事法院(CRIME)、家事法院(FAMILY)和审理某些特定民事纠纷的庭审机构(TRIBUNALS)。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庭审机构的法官级别一般低于法院法官的级别,而且这些庭审机构不是专业法院,它们只审理特定民事纠纷,例如,劳工合同纠纷和某些税务纠纷。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高级法院”包含:高等法院(High Court)、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K.)。联合王国最高级别的(上诉)法院曾为“联合王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House of Lords Judicial Committee),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成立并取代了旧时的“联合王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
(一)民事法院(CIVIL)
民事法院仅审理民事纠纷,包括商事纠纷。在民事法院中最基层的法院是郡法院(County Court),相当于中国的省级法院。
(二)刑事法院(CRIME)
在刑事法院中,最基层的法院是区法院(Magistrates’ Court),其中的“区”与我国“北京市朝阳区”中“区”的概念类似。因为刑事犯罪对社会和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影响要比民事案件有更严重、更值得关注的意义,所以基层刑事法院的设立更加基于社会基层并且数量更多。刑事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皇冠法院(Crown Court),它并不是高等法院,而是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大案要案。据刑事诉讼规则,所有刑事案件在英格兰和威尓士的审理都必须要从区法院开始;对于大案和要案,嫌疑人也要在区法院对犯罪指控进行认罪或宣称无罪;之后案件会被提交到皇冠法院进行审理。依据法官级别或法院的审理,某些罪责比较严重的案件,如盗窃国有资产,可能被认为是重大的刑事案件而由皇冠法院审理、也可能由区法院审理, 这类案件被称为“二选一”,即:若犯罪嫌疑人供认有罪,则留在区法院进行审理;若嫌疑人声称无罪,则将该案件提交到皇冠法院进行审理。
(三)“高级法院”
“高级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旧称联合王国上议院司法委员会-“House of Lords Judicial Committee”)。
1.高等法院(High Court)
高等法院又细分为商业法庭(Commercial Court)、商事和地产法庭(Business and Property Court)及其它专业法庭(specialist courts),例如科技与建筑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等。
注意,在高等法院下设有高等法院费用法庭(senior courts costs office)。高等法院费用法庭只审理有关费用的纠纷。例如,当事方对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计费有异议,或某法庭审理的纠纷案件的费用问题需要详细评估(detailed assessment),这些有关费用的案件在高等法院费用法庭立案进行诉讼和审理。费用法庭的“法官”比高等法院的法官的级别低,并且他们被称为“司法官员”(Master)而不是“法官”(Judge;My Lord / My Lady),这一点需要注意区分。
2.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上诉法院只审理上诉案件,不进行立案或案件初审工作。
3.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K.)
联合王国的最高法院的性质属于上诉法院。与中国不同的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允许每个案件有两次上诉机会。例如,案件的立案初审在郡法院进行,如对郡法院区法官(District Judge)的判决有异议,一般来讲,当事方应向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或高等法院的法官(High Court Judge)提起上诉,如对此判决有异议,则还可再依据法官级别向高等法院的法官(High Court Judge)或上诉法院的法官上诉,那么此次上诉作出的判决为终极判决,至此而结束,而该案件不会到达最高法院。若立案及初审是在高等法院并由高等法院法官进行,当事方如对高等法院法官的判决有异议,则可向上诉法院的上诉法官提起上诉,如对上诉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不满,则可再向最高法院上诉。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利和避免浪费法庭资源,任何案件的任何一次上诉都需要事先得到相应法官的上诉许可之后才可上诉。
二、英格兰和威尓士的律师业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行业有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是俗语称“大状”的大律师(Barrister)和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务律师(Solicitor)。以下是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不同点,在实践中应当有所了解。
(一)法庭发言权不同
只有大律师拥有固有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从基层到最高的各级法院的法庭发言权。事务律师通常没有在高级法院的发言权。如果事务律师的客户需要进行开庭庭审或审判,通常要委托大律师代理其客户在法庭的听审或庭审工作。正是由于大律师固有的拥有在各级法庭发言的权力高于事务律师,Barrister这个单词准确的应当译为“大律师”;当然还有以下的一些原因。
(二)开庭期间的不同
1.称谓
大律师之间互称为“我的学识渊博的朋友(my learned friend)”;事务律师在法庭发言时被称为“我的朋友(my friend)”;事务律师称呼大律师为“我的学识渊博的朋友”;大律师称呼事务律师为“我的朋友”。这些称谓早已约定俗成。
2.座位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会通过座位来区分级别,法庭第一排在座的是大律师,第二排是事务律师,第三排是律师的助理及客户。事务律师和客户可能会坐在大律师后面的同一排。
3.服装
大律师拥有自己的出庭袍服和假发套,事务律师出庭不穿戴出庭袍服或假发套。假发套的目的,传统上是为了保护大律师的真实身份,并使大律师无畏地在法庭上进行辩论。
(三)特征不同
大律师独立执业,与其所属的大律师院是独立的、会员制关系(independent;membership)。事务律师与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是雇佣或合伙制关系 (employed;partnership)。
(四)人数不同
执业大律师约有1万6千人(2019.8 大律师职业标准委员会的数据);事务律师约有20万2千人,其中约15万在执业(2020.3 事务律师监管机构的数据)。
(五)工作地点不同
大律师在大律师院(chambers)办公;事务律师在律师事务所(law firm)办公。
(六)专业团体不同
大律师的专业团体称为大律师公会(The 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事务律师的专业团体称为事务律师社团(The Law Society)。
(七)监管机构不同
大律师由大律师职业标准委员会(The Bar Standard Board)监管;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监管机构(The Solicitors Regulatory Authority)监管。
(八)职责不同
大律师对法庭和客户负责,既不能误导法官和法庭、同时又要保护客户的利益。事务律师只对客户负责。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如果A、B两位犯罪嫌疑人同时委托一位大律师为他们进行刑事辩护,其中一位嫌疑人A向大律师提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是受B的指使(这在量刑方面可能对A有利、而对B不利),此时大律师便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依据监管要求,通常大律师要告知A:大律师接受A的委托为A进行辩护、要对A负责,但同时不能误导法庭和法官,而同时又要保证大律师对客户B责任;很显然,这类境况下,大律师保持独立和避免法律冲突是不可能的,则大律师只能隐退。因为大律师需要向法庭负责,不能隐瞒案件真相而误导法官,又需要对两个同犯客户负责,保护两个客户益利;如果大律师告知法庭,两嫌疑犯在实施犯罪行为时A受了B的指使,那么如果B不承认A对B指控的指使并要求大律师不要告知法庭,大律师为了客户A的利益(即:告知法庭)则会损害客户B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大律师为保护客户B的利益而向法庭隐瞒该事实,则很可能会误导法庭和法官并且会损害A的利益。如果大律师向法庭告知嫌疑人A提出的受B指使,便相当于他未能维护客户B的利益。
(九)客户选择不同
大律师对客户遵循“出租车排列规则”(Cab Rank Rule),按顺序接受客户的委托,不允许自由挑选客户,即便有的客户给出高价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要有时间并拥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并且没有利益冲突,大律师就必须接受客户的相关案件的委托。而事务律师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只要费用合理,就可以自由选择接受客户的委托。
(十)业务工作不同
大律师除最基本的出庭工作以外,还进行顾问咨询工作,如撰写法律意见书(Opinion),及对诉讼案件进行分析、提供诉讼策略等方面的工作。大律师的客户一般是事务律师或国际律师。事务律师的工作主要是针对诉讼案件在程序方面进行管理或针对交易性案件的商业交易的进展进行管理。事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常用英语表达为“legal opinion”。
(十一)专业程度不同
大律师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家(expert in law),因为案例法的法律是大律师在法庭上通过辩论说服法官后以判决的形式得出的对立法和法条的解释,而大律师不负责管理客户或案件。事务律师被普遍认为是大律师和普通客户之间的“中间人”,或“客户的管理者” (soliciting or managing clients) 、“案件的管理者”(managing cases),帮助大律师针对客户和案件进行管理。
(十二)其他
除大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外,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任何人都不是“律师”。没有律师资质的人没有执业资格,他们所提供的法律建议对客户没有职业责任,客户如因这类人的工作失误而遭受损失无法要求提供建议的人对客户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法院庭审
一、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 《2020白皮书一、二册》
《2020白皮书一、二册》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使法庭公平地、以比例适当的费用来进行案件的审理。(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英格兰法庭和法官对民商方面的案件管理与费用管理拥有很大的权力,所以诉讼案件一定要进行案件分析和策略分析,必要时要向法庭提出临时救济申请,诸如冻结令等保全财产的临时救济,委托大律师进行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二、民事诉讼程序
(一)立案前阶段
与中国的诉讼程序不同,“立案前阶段”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在诉讼程序规则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当事人会请大律师对案件和策略进行初步分析,商讨、拟定诉讼策略,甚至向法院申请各种临时救济。在立案前阶段,往往没有口头辩论,通常是通过双方律师的书面信函进行沟通与辩论,各自以书面方式陈述己方对其诉讼立场和观点方面提出的要求,为未来的争议解决的展开工作和通过法庭进行诉讼或启动仲裁作铺垫准备工作。
(二)诉求(Pleadings / Statement of case)
原告书写诉求,被告对此进行抗辩或反索赔,后续原告也可针对被告的抗辩和反索赔进行答复和对反索赔进行抗辩。这些都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
(三)披露与审查(Disclosure & Inspection)
其它地方的国际律师和客户通常误认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披露和审查漫长又昂贵,但这一“漫长而昂贵”的现象正在改善。从2018年开始,披露和审查方面的要求有了更新和简化,以减少客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进行诉讼时在程序方面的费用,保障当事各方的利益。上述新规则在部分法院已经开始适用,并将在各级法院逐渐适用。
(四)证据 (Evidence)
证据分为文本证据(documents,诸如双方签订的的合同)、证人证据(witness statement)和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在证据的考虑和选择中需要格外慎重,防止出现己方选择的证据在争议解决进程中对己方不利的情况。
(五)庭审和执行
听审和庭审中包括使用书面的辩论梗概(skeleton argument)和进行口头辩论(oral advocacy,包括开篇、审查己方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对己方证据的再审查、结语)。在开庭审判结束收到判决后,进入执行(enforcement)环节,或者有的案件进入上诉(appeal)程序。
第四部分、庭审中口头证据掌控的技巧与注意事项
在庭审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分别为审察己方证据 (Examination in Chief)、审察对方的证据 / 交叉质证 (Cross Examination)和再审察己方证据 (Re-Examination)。
一、考察己方的证据
在审察己方证据的过程中,有几个注意事项。首先,应以开放式的问题确立事实;其次,在向己方证人提问的过程中不允许引领证人;并且,需要关注己方证据的真实性及提醒己方证人保持记忆清晰;最后,需要注意如何应对不利的或恶意的己方证人。
在考察己方证人的提问过程中,通常会以“什么(what)”、“谁(who)”、“哪里(where)”、“怎样(how)”和“什么时间(when)”作为发问词。这种开放式的问题目的是要让己方证人对提问进行回答,向法庭确立事实,而非由大律师引领作答。之所以在英格兰的法庭上有如此要求,主要是因为己方证人应该最清楚己方案情和己方遭受的伤害/损失,所以由己方证人自己陈述案件的“事实”。因此,审查己方证据最理想的情况是,大律师提问(“抛砖”),己方证人回答(“引玉”)。大律师应仔细考虑如何对己方证人提问,以达到引来最有利于己方的回答的目的。这要基于大律师对己方案件的分析、对证据的分析和掌握、对争议围绕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应对、对己方所采取的诉讼策略的分析与制定、对案件整体的诉讼策略的分析与制定等各方面的分析和操作。
在民商诉讼案件的开庭审判的环节中,刚刚提到的第一步“考察己方证据”几乎没有实质性的操作。因为这方面现今是通过己方证人确认其“证人证词”的方式来达到的,所以简化了“考察己方证据”这一环节,即,用简单开放式的问题确认证人、确立其证词、确立其证词的真实性这三方面,而其它案件事实作为己方的证据不需要通过向己方证人提问而由己方进行确立。在民商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庭审时间安排也有严格的控制,也是简化此环节的原因之一。结合长期庭审经验,为防止在质证过程中己方证人证词被对方在交叉盘问环节提出诸多质疑而导致己方证据被削弱,我通常必须通过“再考察己方的证据”环节,弥补或进一步确立己方证据。所以在实际庭审过程中,原则上应该按照“考察己方证据”、“考察对方证据/交叉质证”、“再考察己方证据”的顺序依次进行,刚刚谈到因受庭审时间有限的制约,民商庭审缩略第一步“考察己方证据”,转而通过第三步“再考察己方证据”以达到确立己方证据的效果。
即便“再考察己方证据”环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没有实施“考察己方证据”的缺憾,在实操过程中,也面临较大的挑战。因为这需要大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尤其是对方对己方证据质证过程中高度集中注意力,聆听对方大律师在质证环节中所提出问题,现场随时即刻分析对方对己方证据造成的削弱和损毁。往往在这一步骤中,一旦忽略掉某些部分内容,随时都将不利于“再考察己方证据”环节的展开。
二、考察对方的证据
在第二步“考察对方证据/交叉质证”的环节中,最重要的实施方式是以封闭式问题向对方证人提问,以期达到破坏对方证据、驱动己方案件前进的目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要引领证人,以达到控制证人的目的,进而破坏对方的证据和对方案件的势头和立场。一旦对对方证人失控,则可能导致对考察方的灾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重要的是掌握设计封闭式问题的技巧,这是基于了解案情和细节、了解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设计每一个封闭式问题,达到质证的目的。通常,大律师会提前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封闭式问题清单,但该清单必须在实用时随时灵活地变通,而不应受到清单上问题的制约。
例如某房屋租赁佣金纠纷案中,同一个未来租客在前后两位不同经纪人的带领下,看了同一处房产。第一次看房时房客决定不租用该房,第二次看房时决定租用该房并签订了租用合同。由此产生的佣金,到底应该付给哪位经纪人?这是该案件争议的主要问题。在本案中,关注案件的具体境况,即是两位地产经纪人在不同境况下带领房客看房之前、之时、之后,到底是如何交流的、租赁合同条款是如何洽商的?在法庭庭审的质证环节中,我方(房东)的证据是“对方(经纪人)未向我方提出任何合同的要约或条款,对方甚至未曾提出如我方聘用对方做我方的房屋代理商,对方的佣金在收取时,依照何种方式收取等的最基本的条款”。对方不同意此种说法,认为在交易发生前,已明确告知过我方“依照何种方式收取佣金的基础条款”。对此,我方认为,对方仅提供了应支付的佣金的计算方式;但我方从未收到过合同的任何要约或条款,因而从未建立过任何合同条款。
在此案的庭审质证环节中,通过请对方(经纪人)证人确认证据中由对方(经纪人)给我方(房东)发送的电子邮件的内容:“如果签约,收取的佣金是每月20000英镑*相应百分点”,这是否是对方(经纪人)所写。引领对方(经纪人)证人确认是他所写,进而抓住虽提到“如果签约”,但未在此封电子邮件中任何一处谈到具体签约的条款这一关键点。继而引领对方说出未曾与我方(房东)作“口头协议”谈具体条款是什么。最后,再向对方提出“如果在本封电子邮件中,是否可以看到具体条款”的问题,得到对方(经纪人)证人承认“未在本封电子邮件中说明合同的要约或具体条款”这一事实。从而达到我方在此环节中的质证目的。
在第二步“考察对方的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的是,通常一方证人不愿被另一方大律师引领,由此可能产生冲突。遇到此情况时,要保持专业平和的态度,尽力避免与对方证人发生口角。即便对方不愿被引领,不愿正面回答我方大律师的问题,法官也会考虑到到我方大律师提出的问题,并可能据此问题提出自己的疑问。只要能引起法官对我方质证问题的关注,则依然可能达成我方的质证目的。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向对方质证,则会被法庭认为不质证的一方已接受对方证人的证词。不论因为何种原因,我方不去质疑对方的证据,法庭都会认为,我方已经接受了对方的质疑与证据。
综上所述,第二步“考察对方的证据”-质证环节的核心,就是基于对案件和证据的掌握与分析,引领对方证人,成体系、有策略地对对方的证据进行破坏、推进确立我方的案件和立场。
三、再考察己方的证据
在完成前两步“考察己方的证据”和“考察对方的证据”之后,第三步将进行的就是“再考察己方的证据”环节。在此环节中,首先需要遵循的是与第一步“考察己方的证据”同样的规则。其次,只能针对在交叉质证中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再考察。
刚刚讲到,在当今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民商事案件庭审中,第一步“考察己方证据”几乎是不进行的。因此,庭审环节的重点往往是第二步“考察对方的证据”,原因是只有在第二步“考察对方的证据”中发现问题,才能在第三步“再考察己方的证据”环节更好地陈述己方观点和主张。因而,在“再考察己方证据”环节前,需要格外留意“考察对方证据”环节中,对方大律师对我方证据的破坏程度如何,并且尽可能通过“再考察己方证据”的环节,弥补对方对我方案件和立场造成的损毁或削弱之前的问题。
例如,在某并购后纠纷诉讼的案例中,买方原告认为在尽调过程中卖方被告向买方“错误披露”(misrepresentation)尽调方面的信息,最终导致买方依赖卖方提供的信息,在相关投资并购项目中对标的的了解和并购价格处于不利地位,而卖方认为他们当时已经提供所有相关信息,并未做任何错误披露,相反是买方在没有仔细审阅调研这些信息的情况下最终自行做出了按卖方报价进行购买的决策。双方交锋的关键点是卖方是否“错误披露”,以及买方是否依赖了所披露的信息还是自行进行了调研之后做出了并购的决策。卖方在庭审中,质证买方的证人,他是买方的首席执行官,买方证人在证词中提到“在与对方的并购项目进程中,同期还正在进行其它几个并购项目的考察”。此点被卖方大律师抓到“弱点”,进一步提问质证“是否买方在与卖方进行的并购项目过程中,由于同时进行的其它并购项目,导致买方没有妥善进行此并购项目的尽调工作”。面对卖方大律师提此问题时,买方证人未能对此很好作答。由此,继而引发法官针对此点的进一步提问,甚至是:“在考察该并购项目的过程中,请问您每天或每周大约有多长时间针对该项目进行考察?”买方证人依然未能很好作答。
因此,在庭审中口头证据掌控的技巧与注意事项这一部分中,最重要的是在质证时引领对方证人、破坏对方证据、推进己方证据和己方案件立场。最根本的是,这需要基于对案件的分析和策略,从而顺利完成庭审的质证环节。注意,切入点是要从策略出发,分析案件的案情、细节和证据,加上对相关适用法律的掌握和分析,从而很好地完成庭审中对口头证据的掌控。从质证的问题出发而忽略己方案件的分析与策略,在质证过程中未能灵活贯通,没有提前全面分析案件和制定策略,甚至己方没有自己的策略,这些通常都是误区。
第五部分、结语
首先,庭审中的辩论内容和质证环节无任何捷径可言,大家一定要精心准备、准备、再准备。其次,在质证过程中一定要保持专业的态度,也必须始终运用尊重和专业的态度对待每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当事人、证人、法官、法庭工作人员;在仲裁中也应如此。而且,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与相关规定。大律师、事务律师或诉讼律师一定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为客户尽责但不能被客户的需求而左右,更不能误导法庭或仲裁庭甚至为客户说谎。
此外,要时刻基于事实和法律跟进案件的诉讼进程,要吃透细节、对相关法律了如指掌。如果不了解或不熟悉其它国家或其它法域的法律,那么一定要寻求国际合作,以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和遵守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另外,庭审中有法庭在一边,客户和证人在另一边;大律师不能误导法庭,否则将被终身禁业并从大律师界除名;大律师又要为客户的利益尽责。最后,回归到我们的“仲裁大家谈”研讨会。大家要注意仲裁中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对关系问题。委托仲裁律师代表客户出席仲裁庭辩论,要考虑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思维上的巨大差别;而这些差别通常会导致仲裁庭仲裁员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和观点。在国际仲裁中,非独任仲裁庭情况下,三位国际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常常会出现既有普通法系仲裁员也有大陆法系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的情况。所以,在选派仲裁律师时,一定要考虑如何平衡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专业人员的差别,否则以大陆法系的思维对抗普通法系的思维会使己方仲裁的进程无比艰难。同样,在任命仲裁员方面,也一定要考虑到仲裁员是大陆法系仲裁员还是普通法系仲裁员,以及仲裁庭仲裁员的组成如何。如果对方委托普通法系仲裁员,中方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依然委托大陆法系仲裁员,很可能出现的问题是,两个法系在思维、理念和方法论上区别甚大,从保护己方利益来考虑,我方应考虑委托普通法系仲裁员,以便更有利于与对方仲裁员交流。更加如此的则是,如果首席仲裁员也是普通法系仲裁员,中方任命的大陆法系仲裁员的处境可能会因此变得更加艰难,导致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在语言、思维、交流、技能技巧等各方面的差别都很大;而某方委任的仲裁员,在保持中立的立场上,原则上应当针对该方案件与仲裁庭进行交流沟通时有益于任命他的那一方,如果各方面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该仲裁员与仲裁庭的顺畅灵活的交流与沟通,这就会导致委任方的仲裁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或得到最大化。所以一定要考虑弥合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差异,通过委托仲裁律师、任命仲裁员来达到努力求同,以保证仲裁能够顺畅地以相同的思维水平进行专业的交流并推进对案件的进展与进行裁定。
第六部分、问答环节
【问题一】
陈建博士问:
英国的法官是否有“送法下乡”或“送法下社区”的义务或可能?是否有在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开庭的做法和可能性?英国法的制度和理念基础是否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虽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域99.9%的法官是在法庭上审理案件,但法官也可以到法庭外面审理案件或对案件进行考察与处理。例如,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圈地运动在几百年前就定下了土地界限,至今许多这些界限仍在土地法中发挥作用。在历时几百年后的土地边界纠纷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可能会主动提出要去现场察看。尤其是处理地产纠纷案件的法官,的确是走出法庭,到“田间地头”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比较多。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官也经常以各种讲座为平台深入大律师界,法官和大律师交流案件的情况日益渐增。例如,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年初,我参加了2场商事大律师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讲座,讲座请到英国高等法院审理临时救济案件的法官们来与大律师交流并讲解进行临时救济申请的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而保证大律师与法官针对诉讼程序进行更有效的合作,有益于节省实务工作中的时间、费用和资源。举例来说,在临时救济申请中法官最关心的问题是临时救济申请时申请表中填写的申请庭审时间,依据程序的规定,每个案件分配的时间最长为两小时,包括法官的阅读时间;法官们特别提出建议,在填写庭审申请表时,不要将任何情况都申请为两小时,否则那样会滥用法庭资源、不利于法庭有效控制时间、对其他需要使用法庭资源的当事方也不公平,所以建议争取按贴切实际需要的时间来申请。法官就法庭审理的实务问题与大律师进行深入交流,保证法庭资源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问题二】
陈建博士问:
如果一位年纪大且不识字的老年人与邻居产生纠纷,需要去英国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他可以不提交起诉状仅靠口头起诉吗?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不可以。普通老百姓的邻里纠纷在英国虽然属于小额案件纠纷,但法院不允许口头申诉。如需起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起诉状,起诉状可由其本人填写,写清案情和诉求即可立案进行受理。最近三到五年,英国政府因削减法律资助经费,导致民间基层纠纷往往无法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这类小额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为节省经费也不请律师,自己亲自进行诉讼,在实践中的确给法庭资源带来许多压力。
【问题三】
陈建博士问:
英国法院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商事案件,可否直接让在中国的证人参加视频庭审出庭作证?另外,在英国的国际仲裁案件当中,是不是也可以这样?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受疫情影响,目前英国高等法院商事法庭都是视频开庭,以我最近视频庭审的经历为例,当时我的客户就坐在我旁边,也没有第一排第二排的区分。在视频庭审中我向法官解释了我的客户在我旁边,法官在视频中也看到而且要求要在视频中看到我的客户坐在我的旁边。通常,究竟是进行视频开庭,还是要亲自到场开庭,这具体是由法官来决定的,且必须要遵守法官的决定。如果在非疫情影响下,中国的证人或当事方在正常的状况下无法进行从中国到英国的旅途,需要以远程方式通过视频开庭,都可以事先向法庭或仲裁庭作出解释,或者考虑与对方沟通而达成协议,最终是由法庭或仲裁庭做决定,这些都可以去努力争取。我觉得现在在仲裁中运用更多的是视频庭审、甚至是书面审理而无需开庭到庭。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所以与法院庭审相比,仲裁庭通过视频进行庭审的可能性更高、更灵活。
【问题四】
陈建博士问:
今年的白皮书提到了费用问题,是不是意味着简化程序是今年的工作重点?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对,简化程序和节省费用这两点,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庭和法官的心目中始终都是工作重点;尤其是最近这几年中,国际法律市场竞争激烈、加上英国脱欧。
【问题五】
陈建博士问:
全英国有多少家大律师院?是不是只有4家Chambers?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有多少家大律师院我抱歉没有具体数字,但在我的印象中大约有一、二百家大律师院和几十万家律师事务所。问题中所说的4家“大律师院”应该是中文翻译中传统上指的4家大律师会馆,即:林肯、格雷、内殿和中殿这4家。顺便在这里提醒大家,这4家其实不是“大律师院”,也不是法学院,他们的准确翻译应该译为“大律师会馆”。
【问题六】
陈建博士问:
问题五中提到的4家大律师会馆是不是承接中国的业务比较多,所以中国人相对比较熟悉?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没有这个现象。这4家会馆中国人较熟悉的原因是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是被僧侣(基督教徒)控制的,通过英王亨利八世的改革,使其宗教权力和政治法律权利搬回英格兰本地,后来英格兰的大律师逐渐形成了诸多家会馆,而这4家会馆自中世纪形成以来,的确比任何一家大律师院的历史都要悠久。这4家会馆中历史最悠久的一家是林肯会馆,它形成于12、13世纪。这4家会馆是所有大律师进行专业聚会、社交聚会和专业法律培训的机构,虽然中文翻译成大律师法学院,例如林肯法学院、但真正意义上来说他们不是法学院,而是作为会馆,会馆会员包括执业大律师会员和学习大律师实践课程的学生会员。从大律师院来说,我的大律师院目前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大律师界历史最悠久的一家,作为大律师院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
【问题七】
陈建博士问:
事务律师只对客户负责,但是事务律师也可以在基层法院发言,在基层法院中,事务律师是否可能遭遇到既有事务律师职责又有出庭律师职责,出现双重职责的情形?还是有别的情况?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对,是双重职责。事务律师在基层法院代表客户对案件进行陈述,在法庭进行发言的情况下,同样对法庭有职责,不能误导法庭,也不能误导法官。
【问题八】
陈建博士问:
案件的两次上诉机会都需要得到法官同意,这个同意和国际仲裁中类似的leave一样吗?如果法官不同意上诉,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的办法吗?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任何一次上诉前都必须要经过法官提前许可,没有法官的许可不允许上诉,上诉案件也无法立案。假设第1次向法官申请上诉许可,法官不允许的话,意欲上诉的当事方还有第2次机会去向其他法官申请上诉许可。在第2次申请上诉许可的时候,要向更高一级法官申请上诉许可。当事人有2次上诉的机会,同样也必须有2次申请上诉许可的机会。如果第1次没有得到许可,还可以向更高级法官申请第2次上诉许可,第2次可能拿到许可。如果第2次申请时得到了上诉许可,就可以开始进行第一次上诉。如果第一次上诉败诉,那么如要上诉的话,则需要再次申请上诉许可,得到许可后可以进行第二次上诉,这就是两次上诉机会。每次上诉之前必须要事先获得上诉许可。如果第2次申请上诉许可而申请失败,那就不能再上诉,也不能再申请上诉许可,案件就到此为止。
【问题九】
陈建博士问:
在盘问证人过程中是否要遵循chess -clock procedure?
Cecilia Xu Lindsey律师答:
时间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但是并不遵循国际象棋时间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这方面的管理不完全是严格的。假设证人质证,约定双方各方质证时间是20分钟;在实际的质证过程中,法官可以允许稍微拖延几分钟。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官都非常尊重当事人、也非常专业;如果拖延时间过长,法官不会很武断地打断或不允许再发言,不是家长式,而是会委婉地表达希望尽快收尾以便不占用下一部分的时间。大律师也可以在质证环节结束前,若有拖延少许时间的可能,提前告知法庭争取法官的认同,法官一般均会允许。所以,保持遵守时间限制的心态是必要的,但不是要非常机械地遵守。
本次座谈会在三个小时的精彩讨论后拉下帷幕。陈建副秘书长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并热情邀请与会同仁对“仲裁大家谈”系列研讨会建言献策。观众表示收获颇丰,意犹未尽。敬请期待后续仲裁大家谈系列,相信大家在那里会有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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