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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综述】仲裁大家谈——跨境仲裁的语言和翻译问题

时间:2020-04-09 15:50  来源:  责任编辑:m

本文长约11900字,阅读需时约30分钟


2020年4月5日下午,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协办的“仲裁大家谈——尤科斯案系列讲座”第三期,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发言嘉宾是国际仲裁领域和法律翻译领域的专家: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振安律师、北京市霖理律师事务所创始律师、主任张玉林博士以及北京伟文盛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WELLS)执行董事长、创始人林文平先生。讲座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专职常务副秘书长陈建博士主持。全国各地的企业法务、高校师生、律师、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仲裁机构专业人员等业内同仁近400人在线参加了此次会议。

 “尤科斯案”无论从争议金额数量、仲裁员与代理律师的知名度,以及案件情况、管辖权争议各方面来看,都堪称是举世瞩目的大案要案。三位专家分别从仲裁实践以及专业译者的角度出发,就尤科斯(“Yukos”)案所涉及的国际仲裁的语言选择的重要性、考虑的因素和法律翻译的注意事项等话题,进行了概括总结、举例讲解,并无私分享了宝贵经验,获得了与会者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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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上:张振安律师 ;右上:张玉林博士

左下:林文平先生 ;右下:陈建博士)


特别鸣谢本次座谈会的支持单位(按回函时间先后排列):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青岛仲裁委员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成都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重庆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庆阳仲裁委员会、赤峰仲裁委员会、安阳仲裁委员会、三门峡仲裁委员会、聊城仲裁委员会、镇江仲裁委员会、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唐山仲裁委员会、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廊坊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沈阳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沧州仲裁委员会、温州仲裁委员会、钦州仲裁委员会、邢台仲裁委员会、南通仲裁委员会、盐城仲裁委员会、衡水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宿迁仲裁委员会、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荆门仲裁委员会、榆林仲裁委员会、洛阳仲裁委员会、承德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



第一部分、跨境仲裁的语言和翻译问题(张振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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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科斯案的仲裁依据为《能源宪章》(“ECT”),适用的规则是UNCITRAL 仲裁规则,仲裁语言是英文。虽然该案没有约定仲裁地。但临时裁决(interim award)中对仲裁地的记载如下:
Through a letter dated 1 August 2005, Claimants agreed to Respondent’s proposal that The Hague be selected as the legal seat of the arbitrations and confirmed that the Parties agreed to have the PCA administer these arbitrations.
由此可见,在临时裁决中,由俄罗斯建议海牙作为仲裁地,并获得了申请方同意。
关于语言的问题,仲裁庭认定仲裁语言是英语,本案裁决以英语作出,涉及的ECT的文本也是英文文本。然而在荷兰的撤裁裁定中援引的裁决为英文文本和荷兰语文本翻译,该翻译由俄罗斯提供,但双方并未对此有任何异议。荷兰上诉法院的裁定语言也是荷兰语。由此可见,该案对双方代理律师有很高的语言要求,尤其是对特定的语种(在本案中为荷兰语),要求有完整的把握。
尤科斯案的首要问题是ECT的适用问题。这也涉及到了对条约本身的解读。ECT第45条规定了临时适用:
(1)各个签署方均同意在符合其宪法、法律或法规的范围内,在等待本条约对该签署方生效的期间内,依照第44条临时适用本条约。
(2)尽管有第(1)款,但任何签署方均可在签署时向保管人提交一份声明,表示其不能接受临时适用。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作出该等声明的签署方。任何该等签署方均可随时通过书面通知保管人撤回该声明。
仲裁庭通过对该条分析后认为,尽管俄罗斯杜马从未批准ECT,但其仍受ECT约束。临时适用ECT与俄罗斯联邦的宪法、法律或法规没有抵触。因此,仲裁庭对本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ECT的特别之处:
1. ECT不要求缔约国事先通知就可以适用临时适用条款
临时适用的限制范围是通过以“在该范围内”(to the extent)为开头的限制条款进行的,而其语言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第45条第1款的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将取决于第45条第2款这点的强制性声明。相反,与作出声明有关的词是“可”(may)而不是“应”(shall),这清楚地表明根据第45条第2款第a项的声明是允许性的而非强制性的。
2. ECT的适用范围为ECT的整体
在范围问题上,第45条第1款中提到“该适用”(such application)和“本条约”(this Treaty),因此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整个ECT而不是其中的具体条款(all or nothing),俄罗斯政府不能审查ECT的具体条文视该条文与其国内法是否冲突而选择性适用ECT中的部分条文,否则这将导致ECT的临时适用机制丧失意义。此外,条约必守(pacta sund servanda)原则以及ECT第27条争议解决条款都不利于解释为ECT并不临时适用于俄罗斯,以助于其援引其国内法的某些条款来逃避条约义务。

接下来张律师详细讲解了尤科斯案不同的审理阶段对ECT应用的不同的理解。
一审海牙地方法院采用了与仲裁庭相反的思路:
1.ECT的适用范围为ECT中不与俄罗斯法相抵触的部分,并非ECT的整体。ECT的第45条第1款可以临时适用于签署方,但仅在该条款不违反该签署方的法律的前提下才得适用。根本理由是俄罗斯并未批准ECT,在这种情况下的临时适用属于权宜适用,需要根据俄罗斯法来审查ECT的具体条款是否适用于俄罗斯。因此不履行ECT中的于俄罗斯法相冲突的部分并不构成俄罗斯违反国际法义务,理由是ECT尚未对俄罗斯生效,俄罗斯尚未承担该国际义务,因此并无违反一说。
临时适用的限制范围是 “在该范围内”(to the extent),其表示一定的范围,因此可以在该范围内具体选择分割适用,而若整体临时适用则相当于将字样替换成了“如果”(if)。
2.ECT争议解决条款违反俄罗斯法,因此不适用于俄罗斯。俄罗斯法禁止的、在俄罗斯法中缺乏依据的、或者与俄罗斯法律体系及法律原则相冲突的,都视为不符合俄罗斯法。而俄罗斯法仅允许仲裁适用于民商事纠纷,不允许适用于具有公法性质的争议,并且未明确外国投资者与俄罗斯之间的公法性质的法律关系引发的争端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此外,临时适用ECT第26条争端解决规定将违反俄罗斯政府宪法——若行政机关的性质行为及由其可能导致的主权让渡并未被俄罗斯立法机关批准,则该行为和该主权让渡无效。由于俄罗斯杜马尚未批准ECT,因此本案中俄罗斯政府对ECT的签署不能导致俄罗斯联邦接受ECT第26条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定的临时约束,因而仲裁庭缺乏管辖权。
与一审法院相反,二审海牙上诉法院则采用了与仲裁庭相类似的思路,认为:
1.ECT整体适用于俄罗斯,缔约国缔结ECT的目的在于吸引投资。缔约国在签署该条约后就立即产生这种为投资创造条件的义务。分割适用理论错误,若如此投资者无法判断东道国是否存在任何与ECT规定有任何出入的法规,这与ECT的投资条件透明不符,也与ECT鼓励投资的目标不符。此外,ECT的谈判文件证实:俄罗斯并未主张过"临时适用"条款可以单独适用。第45条第2款不是援引第45条第1款的普遍临时适用的条件,只是防止临时适用的附加选项。
2.ECT争议解决条款与俄罗斯法不抵触。地方法院解释会让争议解决条款丧失可行性,并且与缔约方希望尽可能临时适用ECT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此外,俄罗斯法中没有限制国际条约对其临时适用的规定,也并没有限制总统或政府的缔结包含临时适用条款的条约的权力,俄罗斯立法机关本可如此但却没有。条约作为国际法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缔约国的主权。
除此之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仲裁属于民商事纠纷而非公法性纠纷,国内法对此的禁止并不能改变这点。既然俄罗斯在国际法上做了相反的约定,不能以其国内法上的原因来主张投资仲裁属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性纠纷。
关于仲裁语言,传统上只被视为仲裁后勤(logistics)问题的一部分,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然而在实践中,仲裁语言意义是巨大的,包含结构意义与实务意义。结构意义可以理解为若当事人缔约时就无法就仲裁语言达成合意,而这本身可能是当事人未来诉诸仲裁后不会互相合作的预兆,同时也表明当事人对仲裁方面没有表现出足够的自主权。实务意义可以理解为仲裁语言选择不当可能导致需要笔译和口译,这一方面会影响仲裁的费用和时间,另一方面会影响仲裁质量,因为翻译不一定能做到“信、达、雅”。
就选择仲裁语言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张振安律师从不同层面和角度进行了阐释:
1.仲裁语言的基础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
2.在法律层面,仲裁庭并无“法院地法”(lex fori),因此当事人并不受仲裁地的法院法规定的必须使用当地官方语言规定的拘束;
3.从规则层面看,大多数规则都规定: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语言,则由仲裁庭决定。如UNCITRAL仲裁规则第19条;ICC规则第20条。此时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语言时并无绝对自由,必须考虑一系列因素;
4.若当事人未约定仲裁语言,由仲裁庭决定仲裁的语言时必须考虑的一系列的法律和实务因素,具体包括:

●法律因素:仲裁语言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的影响,对当事人的正当程序的影响(提出主张的权利和公正审判权);

●实务因素:合同文件语言、仲裁协议语言、当事人之间通信语言(facta concludentia);当事人自身的语言能力以及所涉翻译费用等。

5.仲裁地也是很重要的因素,为便利仲裁起见,可将仲裁地的语言选择为仲裁语言。
在仲裁过程中,若涉及到翻译或口译,还应考虑双方开庭时间的平衡问题。如果有涉外仲裁(指在国外或香港等地区)的经验,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会更深刻。仲裁庭为了向双方当事人表示公平公正,一个关键点就是时间的公平公正,即双方各个回合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就是说在开庭的程序中,每天双方的时间,每一个回合的时间都是相同的。如果没有翻译,这是非常公平公正合理的,一旦有翻译问题应如何来进行平衡呢?例如,中国和美国进行仲裁时适用英文,势必会给中方大量的翻译问题、证人的问题,包括提问环节和交叉盘问等。有时候双方都会遇到翻译问题,但有时候还是一方在翻译问题上用的时间更多。仲裁庭在仲裁程序里如果没有考虑到翻译问题,可能大的原则是双方的时间相同。如选择交互翻译,仲裁庭就应该给予一方更多时间。于是为了不浪费对方的时间,有可能会在仲裁中选择同声传译。但同声传译难度大、专业性强,且需要约10分钟更换一位专家,也就导致翻译过程当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在仲裁庭组庭以后,仲裁代理人在协商仲裁程序令、仲裁的语言、开庭的语言、开庭的时间这些事项时,都应该考虑到语言和翻译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翻译的质量。翻译的质量问题涉及与谁签订翻译合同。例如,我们找到一个翻译公司,给翻译公司10万块钱,翻译公司考虑后说这个案件我要跟某翻译人员确定成本,他是以小时来确定的,那我就拿出5万块钱给他。这样势必导致大家都要把时间尽量减少,翻译公司收钱后找到译员,大牌译员小时费很贵,费用会不够,这就会导致仲裁机构安排的译员可能不是顶尖译员,尽管也是非常优秀的译员,但是国际仲裁的翻译不光要懂得法律和实体的一些事实,还要懂得仲裁有关的一些语言问题,要求非常专业。译员选择好以后和翻译人员的沟通也是一个问题。涉及代理律师、当事人和译员的时间安排问题,这些时间都是要花费用的。但是国内仲裁有一个问题,国内的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选择的代理律师往往是按照小时收费,但是费用很低。对于这种专业人员,要及时有效长期稳定地进行沟通,这样他才能了解案件的情况和案件中的重要的问题,然后才有可能花大量的时间来阅读把握材料、正确翻译材料。所以需要事先沟通,但是事先沟通受制于各方的时间,根据我的经验,国际仲裁案件中译员需要同代理律师一起进行事前准备,如果支付代理律师的费用比较低,翻译人员也很忙报酬又低,就容易导致译员和代理律师不愿配合,导致翻译的准备工作不足。另外就是译员的替换问题,是选择一个译员还是两个译员,是否需要交替翻译。
总的来说,翻译问题和方方面面的因素都有关系,所以我们需要在国际仲裁过程中特别引起重视。不仅是代理律师要重视,企业也需要特别注意这些方面。
张振安律师还列举了CEEG (Shanghai) Solar Science v. LUMOS LLC案、Occidental Petroleum v. Ecuador案和孙杨案,以说明仲裁语言及翻译的选择可能会影响到仲裁案成败。
仲裁语言非常的重要,仲裁语言决定了代理人、律师的人选:是要懂英文的,还是要懂法文的还是要懂中文的。决定了选择哪些仲裁员,以及首席仲裁员需要不需要必须具备我们合同所约定的仲裁语言。
张振安律师总结实践经验,建议如果可能应想办法约定中文,或中文英文双语,这样,我国的代理律师、大陆的仲裁员参与国际仲裁的可能性会更大一点,甚至做国际仲裁的首席仲裁员的可能性更大一点。在国际仲裁领域,国内仲裁员有机会做仲裁员的案子不多,如果中文作为仲裁语言,对国内十分有利。
此外,张律师还建议为了提高效率,如果仲裁庭的工作语言是中文的话,最好约定中文为仲裁语言。如果仲裁庭的工作语言是英文且仲裁员与当事人沟通的语言也是英文的话,最好约定英文为仲裁语言;如果约定双语,建议仲裁庭工作语言为中文,则约定以中文为主,中文材料不再翻译为英文;相反,则英文材料不再翻译为中文。双方证据应为翻译为双语,这样才能被采纳;如果是证据性的意见,则由当事人根据情况把握。


第二部分、从尤科斯案看国际仲裁中的语言要素(张玉林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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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选择在国际仲裁中非常重要,因为语言的使用会影响到案件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以及当事方对整个案件的把控。此外,案件中的证据、证人的证词以何种语言呈现,是否完全被仲裁员接纳,都涉及到语言问题。如果采用母语呈现证人证言,效率就会相对较高;如果用外文,效率会相对较低,因为需要时间进行翻译。
在仲裁语言方面,主要国际仲裁机构通常规定,双方如有约定,从其约定(如1994年贸仲规则)。随着中国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中国本土很多案件都根据需要约定使用英文进行审理。因此,中国本国的律师、仲裁员和法官等业界人士都需要直面语言的挑战。

1.尤科斯案件关于语言的使用情况

在尤科斯案中,为什么主要当事人都是以俄语为母语的人,仲裁语言还选择了英语?这就不得不提当前国际仲裁中的一个实际情况,即在当前情况下,国际仲裁行业中擅长重大国际案件的律师大部分都来自一些高端的英美律师事务所。而尤科斯案双方又同意选择UNCITRAL仲裁规则,这也就意味着可以由仲裁庭来做决定采用何种语言,而仲裁庭通常会遵从双方的意见,双方意见都是由代理律师提出的。此类跨国重大案件的代理律师大多为英美两国的律师,以英语为母语,自然希望用仲裁语言采用英语,这样团队的工作效率会相对高一些。

这也折射出国际仲裁中的另外一个问题:重视仲裁庭中语言的选择已经成为国际仲裁当中的流行趋势。从语言角度来说,尤科斯案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语言为英语或者其它语言。国际主要仲裁机构也都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语言。因为在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约定仲裁语言。除此之外,法律状况是社会状况的反应,随着中国开放程度逐渐加深,文化以及语言的开放程度也应该进一步提高,应该体现对其他国际文化的包容。建议未来中国修改《仲裁法》时,也应该引入类似的规则。

在国际仲裁中,语言的作用体现在许多方面,包括证据的整合,双方当事人立场以及仲裁员的意见的表述,仲裁庭根据现有仲裁规则进行判断,得出结论的过程等等。

尤科斯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时达成了书面的仲裁员指定协议,其中包括双方同意采用UNCITRAL仲裁规则、仲裁庭已经合法成立、仲裁庭的管理机构为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实体法是ECT、仲裁语言为英语,以及所有的证据都需要被保密等等事项。这说明在整个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庭的成立已经获得了各方当事人同意,且约定仲裁语言是英文。

2.为何语言在国际仲裁中日显重要

张法连教授在《中西法律语言与文化对比研究》一书中写道:法律语言主要包括5种功能:信息功能或称指称功能(referential function),即法律中的解释功能;人际交流功能;表达功能(expressive function),即对法律事实的情感的表达功能;施为功能(performative function),即促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功能;文化传输功能。因此语言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中的作用不应被轻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使用母语是对本身最有利的选择,即使如果涉及到翻译问题,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在使用仲裁员母语时作为仲裁程序语言时,重要的信息都会被传递到仲裁庭。而如果使用其他语言,影响仲裁员裁判的重要信息有可能被忽略,最终影响仲裁结果。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法律规则对有关语言的解释。受理本案的海牙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the Hague)在判决书中强调:在解释条约时,应注重当事人本身的意思表示(Interpretation of a treaty is always aimed at discerning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intention , to the extent that this intention is adequately expressed in the text of the treaty.)

除此之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Article 31: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也有同样的意思表示:条约解释应依其用语并依照上下文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之意,进行善意解释之。其中“上下文”的含义广泛,包括序言及附件、双方已经签订的与该条约相关的协议,或者一方起草的该条约相关文件被另一方接受并认同与该条约相关;国际惯例或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的惯例等等。除此之外,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条约还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向给予某个术语特别含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Article 32: 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对条约的解释进行了一些补充性的规定,例如如果按照第31条的解释最终会导致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解释结果,那么相关的解释将不被采纳,而采取一种更为合理的解释。

以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等均说明语言的使用需要联系其上下文,对语言的解释需要在上下文中进行。文字和词语的使用会产生上下文,而解释规则会对此发生效力。

关于条约解释的例子,可以关注尤科斯案中关于ECT是否适用于俄罗斯的讨论。一般而言,条约对缔约国生效的过程通常为缔约国先签署该条约,然后再由国内立法机关完成批准程序并进一步完成备案手续。本案中,俄罗斯已经签署了ECT,但是没有完成国内法定的批准程序。值得注意的是,由于ECT中有临时适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规定,即条约的签署国即使没有完成国内的批准程序,在不与该国国内法相冲突的情况下,也临时适用本条约。换言之,依照ECT第45条,除签署国国内法另有规定,该条约一经签署,即对条约签署国临时适用。而此处的争议点就是对“不与该国国内法相冲突”这一限制性条款的解释。我们发现,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这一限制性条款的不同解释,得出了相反的结论。换言之,本案对ECT文本中“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解释,影响甚至决定了该条约的实体规则是否能在俄罗斯临时适用。这反映了语言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当然,此案中,最终仲裁庭采用了申请方的解释,裁定该条约应适用于俄罗斯。

语言的使用会影响到裁判者的解释,这个特征在我们国内法中也能看到。与此相类似,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就也要求了对于合同解释需要看文字和语言所在的上下文。同理,国际上条约的解释应依照条约上下文进行善意解释。

3.国际上各主要仲裁机构有关仲裁程序中语言的使用规则

国际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语言作出了相应规定;基本上是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2013)第19条:在不违反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当在其被指定后迅速确定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言。此决定应适用于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任何进一步的书面陈述。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规则第17条:倘若以一种以上的语言书写仲裁协议,除非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程序应使用一种以上的语言进行,否则仲裁法院可以决定其中一种语言作为仲裁的首用语言(initial language)。这里,语言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可以有所不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的仲裁规则规定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

贸仲2015年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结合案件事实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仲裁语言。

4.尤科斯案件中使用词语的一些例子

再回到尤科斯案件,张律师通过一些词语的例子说明解释的实际功能。案件中有一些文字使用的例子,比如“provisional”,“apply”,“may”和“draft”,验证了所使用语言和词语的解释需要在相关文件和段落的上下文中进行。

5.结语自问

由尤科斯案联想到:如果中国遇到类似返程投资被国家征收的案件,是否需要选择英文为仲裁语言?

如果今后尤科斯案的裁决申请在中国执行,中国法院应该如何面对?

另外,我国的《外商投资法》从今年年初起生效,其中引入“无赔偿,不征收”的原则,这也为今后国内的法定征收提供了成文的国内法规定,同时也面临若发生当事人未获得赔偿时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选择进行国际仲裁,中国政府应该如何应对的问题。

律师们是否需要时刻准备好对这种场景的适当应对。

综上所述,国际仲裁中的语言问题非常重要,是国际仲裁中的第一步。国际条约的起草以及跨国合同的起草,需要专业的、有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支持。



第三部分、法律翻译的主要注意事项(林文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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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平先生本次分享的内容主要为在法律语言专业翻译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方式、方法和技巧。

1. Preparation(准备)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做准备,而且要提前进行准备。对于法律专业翻译而言,其最重要的第一个keyword就是准备。大多数译员在刚刚接手尤科斯案的文件翻译时,可能并不了解“尤科斯”的英语和俄语拼写,不知道英文拼写便无法在谷歌或其他搜索引擎上进行相应的检索。所以对于本案我也进行了相关的搜索工作,然后查到了案件的final award。对于一般译员而言,准备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在接手任何一个项目或接受翻译委托之前,尤其是法律仲裁相关的领域,一定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查询资料、和当事人沟通、和委托人沟通、了解和阅读当前的文献等。

以尤科斯案中的“final award”为例,普通的外语学者和译员都了解,“award”译为中文是“奖励”的意思,但在仲裁领域中,“award”却有截然不同的意思,应该译为“裁决”。在尤科斯案的final award中,最值得关注的是final award中的“LIST OF DEFINED TERMS”。这份清单对所有特定的词汇进行了描述,包含专业术语,也包含文件中非常具体的某时间点签订的合同的内容表述。这份清单无论是对于译者还是受托的翻译服务公司来说,都是应当提前准备的首要关键内容。

2. Research(查询)

在法律翻译中,查询工作也很重要。翻译公司所有的工作最终都要落实在译员身上,所以译员个人除了应有准备与沟通的意识外,一定要善于做查询工作。在本次座谈会开始之前,为了保障更好的效果,我也做了一些查询工作,包括阅读中文翻译文献和原本文件等。译员和翻译公司,尤其是译员个人要有充分的查询意识。查询是一种能力。对译员来说,除非是自己100%确定无疑的外,其他均要善于和必须进行“查询”工作,不能想当然地进行翻译,否则会闹出很多笑话。例如,在尤科斯案相关文件和文章中多次出现的专业名词缩略语ECT,如果不是法律或仲裁专业可能不知道ECT这个缩略语是什么。只有通过查询,才知道ECT代表的是Energy Charter Treaty(能源宪章条约)。作为译员或者翻译公司人员一定要去看一下其中主要的规定和内容。正好,Wells公司代理的美国著名的HeinOnline数据库中有一个WORLD TREATY LIBRARY(世界条约文库)。我从中查到了ECT的全文以及很多相关的法学学术文章。所以通过准备和参加本次研讨会,我以自己的实例告诉大家,查询工作也非常关键。

3. Ask(询问)

在法律翻译中另一个关键工作是询问专家。无论是译员、还是翻译公司或者审校人员,都不可能无所不知,不可能既懂得法律,又懂得仲裁,又懂得国际投资、宪法、合同法以及知识产权。所以当遇到专业文献时,一定要善于询问。比如说,近日我在整理我们代理的英国vLex Justis法律数据库的产品介绍册中,发现有一句话说道:“POSITIVE AND NEGATIVE TREATMENT OF THE CASES YOU SEARCHED.”。普通人员在翻译时得出的语句并不精准,误解了“POSITIVE”和“NEGATIVE”的含义。于是我询问了香港的跨界(英语法律)专家,他给我的答复我认为不是完全正确。所以我最后还是询问了原文件创作当事人,之后才得出了相对精准的答案。据其所言,在判例法国家,例如美国,当你查询一个案例,你可能会看这个案例被下一个判决法官引用的是“POSITIVE”还是“NEGATIVE”。在该语境中,“POSITIVE”应为在判决中积极引用了前一个案例,“NEGATIVE”则是前一个案例没有被下一个案例的判决法官认可。

4. Quality Control(质量控制流程)

林文平先生根据自己多年的经验,向大家介绍了翻译工作的质量控制内部流程。只有严格把握这些流程,才能得到优秀的成果。

第一步,在接到论文或专著或法律文件时先由指定译者进行初步翻译,得到初稿。第二步,由第一稿的主要译审人员进行定稿,因为许多人在初次翻译时使用的是机器翻译,这就需要在得到初稿后进行检查。第三步,由一位专业水平很高的专家A对稿件中的专业词汇进行审校,公司内部称为“一审一校”。第四步,由于学术论文的翻译和学术专著的出版要求的国际标准非常高,因此要由另一位语言专家进行语法拼写的审校和语言润色。第五步,由外籍专家审稿,对文章再一次进行语言润色和专业词汇的审校。完成这五步后才能终审定稿,之后才能送到排版公司进行排版,然后出版,最终上到数据库里。

5. Technical Terms(专业词汇)

从翻译角度来讲,任何一个专业,都有其特定的专业词汇(通常叫Technical Terms)。所以在开始任何翻译之前,尤其是在进行法律或者仲裁这种非常专业和严肃的翻译之前,必须对翻译项目提前准备“专业词汇”表。比如尤科斯案中,在文件本身的LIST OF DEFINED TERMS中就有很多专业词汇,尤其是很多缩略语的词汇,例如:ECT是Energy Charter Treaty的缩写、AWARD在仲裁专业中不能译为“奖励”而应该译为“裁决”、PCA是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缩写、PCIJ是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的缩写、YUKOS是尤科斯公司的英文名称等等。另外,孙杨案中FINA是法语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国际泳联)的专业名词。所以,我们做任何翻译之前,更不用说重要的法律仲裁领域,尤其是庭审或合同类的文件、仲裁文书时,一定要做专业词汇表。

6. Professional and Reliable(敬业)

任何事情,唯有“敬业”才能做好。在法律或仲裁领域,翻译是一门学问,在文学领域其也是一门艺术。所选择的翻译人员或翻译公司不需要无所不知无所不晓,但是一定要有专业精神和敬业精神,这是不会出现严重错误的一个前提。机器翻译需要人工校对,被委托翻译任务的译员不但需要足够的能力、较高的职业素养,更需要强烈的责任心等。不管是口译还是笔译,找到合适的人做正确的事,才能得出最好的结果。

7. Simultaneous Interpretation & Consecutive Translation(同声传译与交互翻译)

结合多年文字翻译和口译的体验,如未做充足准备,例如信息的检索、专业词汇的了解、询问等工作,就直接开始进行同声传译,可能会导致本应被翻译的信息大量流失。尤其是法律专业领域中的同声传译,由于需要译者掌握的专业信息更多,可能同声传译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20%-30%。并且,考虑到法律专业一般使用翻译的场景,大多涉及跨境纠纷,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非常高,争议金额非常大。在此类情况下如需使用口语翻译,更应慎重考虑翻译的精准程度。

相对于同声传译,交互翻译的方式为,译者在清晰掌握口述者想表达的意思之后,再进行翻译。交互翻译的精准程度,明显比同声传译更高。

因此,在重大的合同文本、出庭、仲裁庭、国际会议等涉及重大利益或重大事项的翻译中,尤其是口语翻译中,尽量不要使用同声传译,交互翻译更为稳妥,特别是在案件的最关键节点。



第四部分、问答环节

【问题一】

陈建博士问:为了避免因翻译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签合同的时候约定仲裁用双语进行,是否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中国企业和俄罗斯企业做生意,英语对两方来说都不是长项,而只用一种语言又显然对其中一方不方便、不公平。学习和理解外语比较容易,使用外语进行准确表达难度却比较大,于是一种可能的解决办法是同时使用汉语和俄语,但每一方只使用一种语言,使用自己作为母语的语言,这种双方都使用自己母语的情形看起来比较理想,但是不是其实也隐藏着问题和风险呢?


张振安律师答: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最终可能会选择英语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或者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在香港仲裁或ICC仲裁中,最终也可能会选择英语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这样的话对于中方不利,因为俄语和英语属于同个语系,对俄方有利。如果约定中文和俄语同时作为仲裁程序的语言,势必会带来问题,例如俄语翻译问题、中方代理律师的俄语水平问题、中国和俄罗斯对于仲裁员选择的问题(要选择懂得俄语又懂得仲裁还懂中文的专家)、仲裁员的选择范围狭窄问题。首席仲裁员的确定也将成为问题,首席仲裁员不但要能听懂和理解双方语言,还得会书写双方语言的裁决书。因此我觉得最主要问题是选择仲裁语言以及首席仲裁员的产生。但如今学习中文的人数日益增多,这个问题在未来也许能缓解。但是有一点需注意,中国当事人在合同谈判中,哪怕合同约定可以使用双语,还是要尽量坚持使用中文交流。国内存在的问题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能会劝说当事人使用中文。该情况应引起重视。此时当事人应坚持根据合同选择语言的使用。


玉林博士答:在国际仲裁案件中双方约定双语的情况非常常见,实践中一种做法是:如果仲裁庭成员本身是以说中文(英文)为主,那么仲裁程序也可以使用中文(英文),从而提高效率。这将成为今后趋势。对于证据,当事人可将己方主张翻译成另一语言文本并提交,以便能够得到仲裁庭采纳。对于意见性的文件,则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使用何种语言。


【问题二】

陈建博士问:法律条文中常见的“may not”与“shall not”在英文中含义是否有区别?翻译成汉语后这两个词汇应如何表达?


张玉林博士答:在英文中“shall not”更多地表达禁止。“may not”有两种解释,一种从授权角度,表达未经授权,另一种是从禁止角度,解释为“不可以”。“may not”与“shall not”这两个单词从中文角度来讲,如若不联系上下文,便无法体会到具体差别。


【问题三】

陈建博士问:刚刚林文平先生讲到机器翻译,现今智能化应用发展速度飞快,机器翻译有可能取代人工翻译吗?如果有,将在多大程度上取代人工翻译?


林文平先生答:一切皆有可能。以前作为一个外语学者和翻译,我一直极少使用机器翻译,后来我亲自进行了相关尝试,在这里想分享给大家几点。一是截止目前,我认为使用人工智能(AI)翻译或计算机辅助翻译(CAT)一定是一个明确的大趋势,应引起关注。二是人工智能翻译在目前,尤其是在法律甚至是仲裁领域的适用还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但是我不反对使用人工智能翻译,我的体会是一些一般性文件(如产品介绍等)的翻译完全可以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翻译。我们Wells公司也在研发这一块资料。我认为目前标准的人工智能翻译能够达到60%、70%的准确度,但是目前阶段我们不能完全相信和依赖人工智能翻译,在人工智能翻译结束后必须进行人工的专业审校,把机器翻译当中翻译不到的地方给纠正过来。三是无论是法律、仲裁还是其他领域,随着大数据的飞速发展,我目前认为机器翻译未来有可能真的达到95%以上的正确率。当法律词汇表非常丰富的时候,有朝一日机器翻译可以很大程度上取代人工翻译。


本次座谈会在两个小时的精彩讨论后拉下帷幕。陈建副秘书长对本次活动的支持单位表示感谢,并热情邀请与会同仁对“仲裁大家谈”系列研讨会建言献策。观众表示收获颇丰,意犹未尽。敬请期待后续仲裁大家谈系列,相信大家在那里会有新的收获。




本文声明:本文章仅为分享交流目的,不代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和知仲仲裁研究中心(知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等相关的解读。


记录: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刘博涵、李欣宇
编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孙丽云
          北京知仲科技有限公司  黄华
核校: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王洋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  傅灼
审定:张振安、张玉林、林文平、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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