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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招聘公告

时间:2019-08-14 10:43  来源:  责任编辑:m

沈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在沈阳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唯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自1997年成立至今,始终秉承“公正、廉洁、专业、高效”的仲裁理念,化解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仲裁法》《沈阳仲裁委员会章程》《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将于2019年下半年开展换届工作,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仲裁员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仲裁员应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承诺遵守《仲裁法》《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和本会相关管理规定;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熟悉《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年龄不满62周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

来自国内外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应聘仲裁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

1.具有高级职称;

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者研究工作;

3.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二)从事律师工作的:

1.具有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且业绩突出;

3.具有同行公认的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4.在执业中无不良反映。

 (三)从事经济贸易工作的:

1.有高级职称;

2.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是专业领域的技术权威;

3.参加工作满8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所从事的行业规范、专业知识;  

4.熟悉仲裁法和仲裁程序。

(四)离职法官:  

1.曾任法官满8年;

2.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者审判经验丰富;  

3.曾长期在业务庭、室工作;

4. 退休不满两年,或者退休后一直从事律师或法律事务工作;

5.职务相当于副庭长(含)以上,或者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请登录沈阳仲裁委员会网站填写电子版《仲裁员申请表》后,与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沈阳仲裁委员会邮箱进行报名;报名人员也可将《仲裁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至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报名时间:2019年7月18日-8月18日;

(三)资格审查时间:2019年8月19日-8月21日;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将收到邮件或电话通知;

(五)本会将通过考试考核择优选聘。

 三、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如实、详细填写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报名人员应对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仲裁员聘用资格。

(二)此次招聘不向报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1.报名等相关问题咨询电话:22930199、82726880,联系人姜晓华、曹旭。

2.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3.电子邮箱:syzcwyh@163.com

 

沈阳仲裁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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